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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工作服应有员工买单?上班族快将这个案例收藏!(案例解析)

    裁决某车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烟台工作服费3400元。
案例分析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中的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以担保或是其他名义向劳动人员收取财务的,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人员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人员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    原劳动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十五条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克扣;劳动人员工资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人员工资: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;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人员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;法院判决、裁决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;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人员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。
    在本案中,此公司为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,为员工提供烟台工作服,并规定统一着装的时间。烟台工作服应属于劳动人员的必备条件,为此所产生的烟台工作服应由企业进行承担。此公司对于“员工工作时间未满2年,离职或被辞退,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烟台工作服费用”的规定,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八十四条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为此,此公司在赵某工资中扣减烟台工作服费没有法律依据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此公司向申请人赵某还烟台工作服3400元。
    编辑:h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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